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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更新日期】 2008-3-27 14:49:51 【打印】【关闭】【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县政府办公室编制了《沭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沭阳县政府公开目录》。需要获得沭阳县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花乡沭阳"政府门户网站(www.shuy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和《目录》。
    一、县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县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2.政府法规性文件。
    3.政府重要会议
    4.政府重点工作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政府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7.政府人事任免
    8.政府应急预案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0.政府办实事项目
    (二)县各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业务工作
    5.工作情况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政府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县政府各工作机构,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上述部门和单位《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花乡沭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shuyang.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花乡沭阳"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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