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能
㈠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研究起草和制定全县地方性城市管理办法。
㈡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㈢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各居民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㈣城市市容市貌、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等监督与管理;临时占道亭棚、摊点、定点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与审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市场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㈤城市户外广告、沿街店面招牌、标志牌以及过街横幅等宣传品的设置管理。
㈥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和对城区路灯、灯箱等夜景灯饰的管理,亮化工程安装、维修队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
㈦城区沿街建筑物及主要小区居民住房防盗网制作、安装的监督与管理。
㈧协调县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
㈨负责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评比竞赛活动。
㈩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辖机构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财务股、户外广告管理股、渣土管理股、占道经营管理股、“城管110”指挥中心等六个股室。
另有沭阳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沭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沭阳县城区路灯管理所三个下属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