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职能
1、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3、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县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县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县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4、建立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县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办法。
5、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县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6、拟定全县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实施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
7、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的政策措施和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及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8、拟定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因工和非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贯彻实施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二、内部机构设置 内设办公室、法制和劳动监察股(挂“就业指导和培训股”牌子)、劳动争议仲裁股(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社会保险股、劳动工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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