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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经贸局)
【更新日期】 2006-12-4 11:09:03 【打印】【关闭】【收藏】  

申请条件

    1、有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仓库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2、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了解危险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储运,装卸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模、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或者人员;
    5、其他安全经营所必需的条件。

办理程序

    1、单位申领的,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报县经贸局审查;个人申领的,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报县经贸局初审。
    2、县经贸局受理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10月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初审和会审部门监署意见,报省、市经贸委审核发证。
    3、省市经贸委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审。对符合颁发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证颁发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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