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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服务内容
【更新日期】 2006-12-4 10:28:45 【打印】【关闭】【收藏】  

收费项目和标准: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工本费按省定标准每套100元减半收取,即每套50元,年检费按收费总额的5‰收取。对新办的学校、医院免收《许可证》工本费、年检费。
    (2)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按省定标准(省定标准按鉴定金额的5%收取)的30%执行,即按价格鉴定金额的1.5%。
    (3)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按省定标准的30%收取,具体标准为:1000元以下的免费;1001-5000元按60元标准收取;5001-10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10001-50000元按300元标准收取;50001-100000元按600元标准收取;100001-500000元按0.6%标准收取;500001-1000000元按0.45%标准收取;1000001-5000000元按0.3%标准收取;5000001-10000000元按0.24%标准收取;大于10000000元按0.15%收取。
    (4)道路事故车损价格鉴证费,按省定标准的30%收取,即整车报废90元/辆,其它按鉴证金额的1.5%收取。
    (5)旧机动车交易评估收费按评估值1%收费。
    (6)价格认证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商定。

办事限时:

    (1)县管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办理时限:对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1个工作日内下达批文;对需要组织听证的,在形成初审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需报本级政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在当日内转报批准机关。
    (2)《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登记时限: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在当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当日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3)价格认证鉴定时限:一般案件自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案件价格鉴定。自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复杂的价格鉴定需延长时间,应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特别承诺:

    1、重点强化对水、电、药品价格和非盈利性医院、义务教育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通过新闻媒体每月一次公布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综合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
    2、实行倾斜的价格政策,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城市管网、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3、设立和完善以落实优惠政策和提供价格(收费)政策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为企业服务联系卡》制度,开设劳务市场价格(收费)咨询站。

服务规范:

    实行首问负责、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提醒制、警示制、回访制、公开审理制等。坚持依法行政,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并调整县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违诺追究:

    对违反承诺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物价局“七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违者予以待岗一年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或做与办公无关的事,违者予以待岗6个月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在办公等公共场所发生争吵等不文明行为,违者予以待岗一年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接受与公务有关的馈赠和宴请,违者予以待岗一年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待岗一年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六、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公务用车,违者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七、严禁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和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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