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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许可证》申办程序(经贸局)
【更新日期】 2006-12-4 11:08:08 【打印】【关闭】【收藏】  
    1、新开办的非国有矿山企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申请表》,附上采场(矿井)位置、作业范围、生产规模、简要设计等相关资料。
    3、由安监局组织对申请表及附件资料进行组织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宿迁市安监局或授权我局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
    4、新开办的国有矿山,经矿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宿迁市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或授权宿迁市安监局组织审查;符合矿山取得《安全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安监局发给《安全许可证》。
    5、对已开办而尚未办理《安全许可证》的矿山,参照新开办矿山申办程序申请补办《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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