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事程序:
1、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除申办遗嘱、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县公证处办理的,可以派人上门办理。 2、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和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 4、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 当事人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举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本处调查。 5、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在受理后10日内作成公证文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本处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发现作出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文书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所属公证机构作出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文书。
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需要法律服务的相关证明; 3、当地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法律援助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予以补充,如10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受理。 四、与当事人订立法律援助协议,并在3日内指派相关法律服务单位承办。 五、将相关材料归档。
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证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宿价服[2002]114号规定的标准和收费项目;涉及外商到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的公证事项,承诺在省、市、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下浮50%或双方协商确定。 |